困擾行為照護
(一)服務對象
同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的服務對象,經照顧管理專員家訪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以上且有困擾行為者。
註:困擾行為係指個案不適當的語言、聲音或動作,影響到他人生活,個人社交活動亦受限制,以致家人或照顧者照顧壓力
註:困擾行為係指個案不適當的語言、聲音或動作,影響到他人生活,個人社交活動亦受限制,以致家人或照顧者照顧壓力
增加。
(二)服務內容
- 評估--觀察與確認緊急照護需求(1)評估個案當下之困擾行為出現,是否因生理狀態改變或精神狀態改變,以致有立即或潛在的緊急狀態,須立即轉介醫療治療。(2)確認誘發個案行為之原因、個案之溝通能力、認知功能。(3)瞭解照顧者的困擾核心與期待。
- 指導措施(1)指導對象以個案及主要照顧者為主,另得依個案需要增加長照人員或其他照顧者。(2)指導對於個案自身、照顧者及環境的安全維護以及危險預防。(3)安排活動幫助個案維持身心功能、提昇愉悅情緒、轉移焦慮與壓力。(4)指導照顧者行為管理技巧、溝通技巧,並提供相關社會資源。
- 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
(三)補助標準
| 一組 | 給(支)付價格 | 原民區或離島支付價格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3次 | 4,500元 | 5,400元 | |
| 部分負擔 | 一般戶16% | 720元 | 720元 |
| 中低收入戶5% | 225元 | 225元 | |
| 低收入戶0% | 0元 | 0元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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