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
(一)服務對象
同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的服務對象,經照顧管理專員家訪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以上且因長期臥床照護問題者。
(二)服務內容
1.評估 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
A. 依照下列 4 個面向評估個案因臥床或長期處於活動受限狀況,而導致個案之照護需求:
(1) 水份及營養的攝取 。(2) 皮膚完整性評估。(3)日常生活功能活動與生活型態 。(4) 合併症或其癥兆 。
B. 分析個案居住環境及照顧者能力,擬訂個別化之照護模式(工作表)。
2.指導措施
A. 指導對象以個案及主要照顧者為主,另得依個案需要增加長照人員或其他照顧者。
B. 指導照顧者學習及執行擬訂之個別化照護模式(工作表)。
C. 應含執行追蹤、個別化照護模式之檢討及修正。
3. 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
針對個案身體狀況改變,應通知個案所屬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,協助轉介相關醫事專業人員提供必要處置。
(三)補助標準
依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「照顧及專業服務」給付
| 一組 | 給(支)付價格 | 原民區或離島支付價格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6次 | 9,000元 | 10,800元 | |
| 部分負擔 | 一般戶16% | 1,440元 | 1,440元 |
| 中低收入戶5% | 450元 | 450元 | |
| 低收入戶0% | 0元 | 0元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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